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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连续登记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5   浏览量:1589  
  

  不动产登记连续登记原则的含义为: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稳定连续原则

·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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