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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七条【关于基金财产不得非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1126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财产不得非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等。从强制执行的对象来看,多数情况下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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