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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四条【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批准程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1145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批准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批准程序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准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审查。 (1)审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旨在防范和控制其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安全所必需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审查方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3)审查时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三,作出决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还对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完成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作了规定。该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程序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一般负责若干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管理的资金规模很大,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也较大,同时涉及较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主要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发生变化,足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的,为实现审慎监管,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此,本条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事前审批权。

  第一,重大事项的范围。本条规定了三类重大事项: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二是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是其他事项,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批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3)决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重大事项变更经批准后的程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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