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477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

  证券活动中的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同时在一个当事人身上适用时,就牵涉到承担顺序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当事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这是因为,证券违法行为,损害的主要是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后果是造成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法律对证券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罚款和罚金是对侵害人的惩罚。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的首要目的是要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前的状况,在有损害发生的情况下,这一目的就表现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然后才涉及对侵害人进行惩罚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4701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