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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170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而获利的行为。这里的“知情人”,具体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也要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主要是指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谓“泄露该信息”,主要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泄露者或者建议者本人虽然不一定有直接的证券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间接地参与了证券交易,与直接买卖证券相比,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与本人买卖证券一样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所处的监督管理地位使其能够接触并且获得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知法犯法,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性质极为恶劣。因此,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在前面规定处罚的法定幅度内,对其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 对违反法律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人员行为的处罚

·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及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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