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84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责令发行人、上市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保荐人虚假陈述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法律责任

· 上市交易证券的存管及权益保护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46382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