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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55
一、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履行的义务。
(1)勤勉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违法和违规行为。
(2)核查和验证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建立核查和验证制度,对其制作、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防止和避免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和出具的证券服务性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接受服务的证券的人造成损失,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证券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及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