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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操作规范及禁止行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304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含义是:

  (1)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的资本金以及由使用该资本金而产生的收益。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包括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也不得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作抵押贷款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3)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5)证券公司经营自营业务,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规范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 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职的人员范围

· 证券交易所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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