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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及其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29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如果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则不能成为在证券交易所内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我国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交易所。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本法的规定成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会员的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包括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1.会员的资格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2)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交易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证券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4)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7)其他相应的权利。

  3.证券交易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4)履行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5)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7)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8)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9)其他相关的义务。

  4.会员资格的终止:(1)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2)取得会员资格后三个月内未办妥人市手续或未开设证券交易所业务;(3)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4)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5)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费用的支配

·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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