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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上市的终止及企业形式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20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据此,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属于应当终止上市情形,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规定终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收购期限届满是指收购期限到期,收购要约开始失效。也就是说,在收购期限到期时,不管收购完成与否,只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都应当依法终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变更为其它形式的企业。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为其他企业形式时,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外的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形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形式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的企业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