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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及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44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予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除必须记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具体为: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8)收购期限;
(9)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10)项规定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