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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人非法利用证券交易账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060  
  

  账户,是会计中最基本的汇总工具,它是在一定时期内详细登记某项资产、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变化的相关科目。投资者要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投资者人事证券买卖应当开立两个账户,一个是证券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专门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另一个是资金账户,这个账户是用于存放投资者买人股票所需要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等。投资者的账户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严格对其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实践中,一些法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逃避监管,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作股票,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坚决制止这种行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每一个法人都应当以其在法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 禁止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表现方式及其赔偿责任

· 应当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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