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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535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司。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签订 承销团协议,就当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由承销团承销,可以分散发行风险,同时也可以集合各个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共同向市场推销,有利于保证迅速地完成证券发行。《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并不排除发行证券票面总值在五千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 证券承销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规定

· 证券承销制度

·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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