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948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商事活动,其有权自主选择承销商。同时,为防止有些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随意干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活动,为发行人指定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有的证券公司为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恶性竞争,比如,采取诋毁等方式贬损其他证券公司,给有关当事人回扣或者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等。这些问题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加以规范。为此,《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 股票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风险责任

· 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及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前发行人的公告和保密义务

·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8871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