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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09 浏览量:946
采购文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活动的书面凭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采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