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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09 浏览量:733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集中采购目录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是提高采购效益、确保采购质量的重要基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个别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以外,采购人都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2)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这是对采购人较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也是督促采购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办法。
(3)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求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