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与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939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后,需要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审查和核实,以查明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有的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可能非常重大,如果研究处理时间过短,则不利于问题的慎重解决;如果处理的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供应商权益的保护。同时,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不能只作口头答复。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以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久拖不办,应当本着实事求事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既涉及投诉人,也会涉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必须同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既包括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全方位打造阳光采购。不仅采购过程要公开透明,监督管理工作也要公开透明。二是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构建阳光政府。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有利于全社会有效监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高效运作。四是发挥投诉案例的宣传和警示作用,促进政府采购乃至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