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财政部门对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1026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

· 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处理

·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与处理

·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599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