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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期限的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904  
  


  为了体现行政监管工作的效率原则,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进度,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投诉处理的期限以及期间计算的起止点,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两个量要时间是否计人投诉处理期限没有明确:一是关于投诉审查受理的时间;二是关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

  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要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财政部门从收到投诉到决定是否受理需要有一个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时间。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则要区分情况进行不同处理:有些可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有些则要告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有些也可能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另外,投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而该类工作需要委托有专业资格或者技能的单位或人员完成。上述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的时间以及检验、鉴定等所需要的时间,这些都不是财政部门能够控制的,也不是财政部门通过主观努力就能够减少的。因此,《实施条例》参考我国有关案件审理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处理期限等通行规定,明确将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以及投诉处理中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都不计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上述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财政部门对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

· 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及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 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

· 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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