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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96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项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最终裁决。因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投诉人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的,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与公告

· 财政部门对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

· 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及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及其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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