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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2   浏览量:801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这是基于政府采购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能够使所有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相同的采购项目信息。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也应当按此执行,如竞争性磋商应当在磋商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在开标时公布预算,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易导致权力寻租,应当纠正。

  《实施条例》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任何在采购文件发出时不公开预算金额之后才公开的行为,均属于修改采购文件,要按照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执行。

  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开项目预算金额与项目各分包金额的关系。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分包采购,各分包的采购金额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经验估算得出。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在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没有突破的前提下,各分包的估算采购金额可以相互调剂使用。因此,当开标后,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该分包估算采购金额时,不能简单地对该分包废标了事,而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析,以项目是否会超整个项目预算金额作为衡量的尺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各分包的招标文件时要细化需求分析和市场调查,估算出合理的分包金额。当出现超过分包金额的情况时,可通过调整各分包的评标进度、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是否会超过整个项目预算金额,进而决定分包是否废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分包采购,是否因超过项目预算金额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要考虑上述因素。

  (2)无项目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适用本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部分工作量不确定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选定入围供应商等采购活动,没有项目预算金额或采购时项目预算金额无法确定。这类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关于项目预算的情况,并载明有关超预算废标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不适用。

  (3)公开项目预算金额与节约采购资金的关系。实践中,对项目预算金额宽裕的采购项目,公开预算金额有可能会出现因供应商贴着预算报价,使本该节省的资金没有节省,或节省很少的情况。对此除了需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外,还需要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根据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具体的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作为项目预算。在编制采购文件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研究需求和市场,通过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合理的条件,创造充分竞争的氛围。对于通用货物和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其他采购在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也要向供应商传达明确的低价优先信号,避免出现供应商贴近预算金额报价的情形。

  (4)不能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就是对供应商规定的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供应商,在评审中应当认定其投标或响应无效,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活动终止。

  在实践中,有少量政府采购活动还规定了供应商报价的下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除国家有收费标准的情形外,在采购活动中规定供应商的报价下限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从《政府采购法》鼓励竞争的立法精神看,规定供应商报价下限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既不利于技术进步和供应商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出现质疑、投诉、行政诉讼等法律纠纷,甚至可能引发腐败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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