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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2   浏览量:799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就是说,通过招资格标方式随机确定邀请对象。包括两层含义:

  (1)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里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指除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外,参加特定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特别条件,如大型网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需要开发专业人才和维护能力等。

  (2)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投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接受邀请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未作出强制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政府采购法》中未明确这一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一要求,即在执行中,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否则,竞争就不充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歧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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