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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7   浏览量:2320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是相互排斥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仲裁机构的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变更。法院和仲裁之间虽然存在着司法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这主要是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程序事项的监督,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实体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

  或裁或审制度还意味着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二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而同意进行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这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变更,而不是对协议仲裁制度的违反。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 仲裁的基本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 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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