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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7 浏览量:3054
独立仲裁的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机构的相互关系以及仲裁审理纠纷的过程都具有法定的独立性。为了克服以往行政仲裁的弊端,避免行政权力对仲裁的干预和影响,仲裁法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仲裁与行政脱钩。我国的仲裁法针对我国原有仲裁体制中突出存在的行政色彩、行政干预问题,顺应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在取得了广泛共识的前提下,作出了仲裁与行政脱钩、摆脱行政干预的规定。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这表明行政机关不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实施干预,不得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施加消极影响。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没有隶属关系,表明仲裁委员会虽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但仲裁委员会是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设立仲裁机构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也只是限于依法审查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相互之间也并无隶属关系。
第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首先,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在于依法制定适用于重新组建的各仲裁委员会的统一仲裁规则,以及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但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行政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仲裁协会不能对仲裁审理和裁决本身实行干预,也不能取代仲裁委员会而担负起聘任仲裁员或代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职能。其次,仲裁法就仲裁委员会设置问题,是以按地域分别设立仲裁委员会为原则的。仲裁委员会只是设在不同的地域,其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级别管辖的分工。
第三,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不能干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从事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即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由仲裁庭独立进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 仲裁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