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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7   浏览量:2826  
  

  仲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自由处分权的主体,客体只能是主体可自由处分的客体。从主体上看,只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才能自由处分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客体上看,在当事人的权利中,唯有民事权利才是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因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当事人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

  一、可以仲裁的纠纷

  具体而言,可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行政合同”范畴内的争议,由于在“合同”主体平等与否、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与否,等方面与民事经济合同有较大差异,对这类纠纷不能采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二、不可以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即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 仲裁制度概述

· 仲裁的基本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 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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