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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及其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896  
  

  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后,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的最长时间限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里的“期限”,应当从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计算,到依法作出决定之日止。这里所称的“30日”,不是指工作日,而是包括节假日在内连续计算的时间。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是指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届满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二、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3、对于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治安案件,即使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已超过6个月仍未办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仍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追究,而不能因为办案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就不再进行调查取证。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抄送制度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制作

·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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