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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794  
  

  一、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处罚”,是指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警告或者200元以下(包括200元)罚款处罚,并不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当场处罚的具体程序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即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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