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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缴纳的期限、程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2031  
  

  一、银行缴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从被处罚人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包括节假日在内的15日内。指定的银行,是受公安机关指定并与公安机关签订了收缴罚款协议的银行。银行收缴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即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日。

  (2)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即为被处罚人签收之日;送达时被处罚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之日即为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被处罚人指定代收人的,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即为代收人签收之日;被处罚人为单位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3)被处罚人拒绝接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执上签署的时间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4)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处罚人的,被处罚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5)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二、当场收缴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场收缴罚款,其罚款决定既可以是当场作出的,也可以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

  (2)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情形没有罚款数额的限制,即只要符合规定的,无论罚款数额多少,人民警察都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二)对按照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注明当场收缴罚款的原因,并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按照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人民警察只需注明原因即可。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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