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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执行及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875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是指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拘留所,是指依法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规定:

  1、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2、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二、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实践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因不够刑事处罚,但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这里所说的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指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既包括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包括违法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即只要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就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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