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705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拘留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行政拘留决定可以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

  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程序

  1、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对被拘留人因不服行政拘留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里的“公安机关”,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果被拘留人已被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可以向拘留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由拘留所代为转交。

  被拘留人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收到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后,应当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有社会危险进行审查。通常,判断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要根据被拘留人各方面的情况,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被拘留人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识态度,被拘留人的一贯表现,在当地是否有固定住处和稳定工作等情况综合判断。

  3、对担保人进行审核。

  4、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对不符合暂缓执行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继续执行拘留。

  三、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4条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缴纳的期限、程序及相关规定

·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定

· 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及其计算

·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0469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