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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2576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的规定,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这是指担保人与被拘留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与被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这是指担保人不仅享有政治权利,而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在履行担保义务期间,担保人的人身自由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即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行政拘留等,也未被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这是指担保人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县、市、旗,不仅有常住户口,同时还有固定的住所。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是指担保人在对被担保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县、市、旗被登记为常住人口,而不是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口。
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是指担保人在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县、市有赖以生活的合法住所,包括拥有所有权的住所和拥有使用权的租用的单位公房、出租房等。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是指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主要是看其行为能力、信用程度、身体状况如何,是否实际在当地常住等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