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782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明确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