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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行政拘留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200
一、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指被拘留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而逃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逃跑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撤回行政诉讼的;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后逃跑的;三是在得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拘留的决定或者判决后逃跑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和111条的规定,退还保证金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主要是指: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
(二)行政拘留已经开始执行的。行政拘留已经开始执行,是指行政拘留已被实际执行,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已将被处罚人投送拘留所执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拘留人投送拘留所执行的;
(2)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主动撤诉,主动接受行政拘留处罚,且公安机关已将其投送拘留所执行的;
(3)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行政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已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全部退还。如果被拘留人因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未遂,而被没收部分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其未被没收的保证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