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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84  
  

  一、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和拘留的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

  (3)被宣告缓刑和被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监视居住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又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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