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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92  
  

  一、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对象是非法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利益。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国家干部。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进行诈骗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没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行为。

  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等进行招摇撞骗的。

  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经济利益或者荣誉称号等。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给被侵害人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威胁,使之不敢反抗,其目的是为了抢劫、强奸的,则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二、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等。

  “从重处罚”,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同的其他情节,冒充人民警察或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当处以相对更长时间的拘留和更高数额的罚款。

  三、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一样。招摇撞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则是编造虚假理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不一样。招摇撞骗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行为的主观目的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四、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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