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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780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例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如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等。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实施上述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三、注意事项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交通秩序;二是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可以发生在道路或交通工具上;三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包括一般参加人员,而后者仅限于首要分子;四是情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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