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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822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选举秩序。

  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影响不大,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4.本行为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妨害选举活动的,如误计选票数,误漏合格的选民等不构成本行为。

  二、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是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较重的情形,如使用了暴力性质、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等。

  2.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实施上述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三、注意事项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与破坏选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上。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破坏选举的行为没有致使选举结果严重违背民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否则构成破坏选举罪。我国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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