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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条: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6 浏览量:1354
第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一、监管原则的意义
(一)监管原则是法律原则在监管领域的体现。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起着综合指导、协调社会关系的作用,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每一部立法中法律的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监管的原则则是法律原则在监管领域的体现,属于专门的法律原则。监管原则既要体现一般的法律原则,又要符合监管的客观要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监管原则是提高监管水平,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需要。
监管原则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总体规范,必须在实施具体监管过程中遵守和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如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行政法规时都必须予以考虑的。银监会及其监管人员在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时,处于强势,维护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是一个重大问题。为此,本条规定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另外,根据银行监管的特点,特别增加了“效率”原则。
二、具体原则的解释
经过比较国际监管原则,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监管实践,确定监管原则为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四项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依据法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是银行业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二)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监管行为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如重大行政处罚应该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银监会应当平等对待。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有:依法监管、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监管行为。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管职权时,要以尽快的时间、尽可能低的成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监管机构精干,对监管行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使监管立法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降低成本、为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第一节简介):“必须认识到在监管所提供的保护和金融中介的成本之间存在着矛盾。对银行和金融体系降低风险的要求越高,监管的内容就越细,所需的成本就越高,最终势必对创新和资源配置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银行监管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必须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监管收益主要包括由于实施监管导致的银行体系风险损失的减少和市场效率的增加,监管成本主要包括由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和由被监管者承受的间接成本等。即,一方面,银行监管要有效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场的限制和监管要求应当与消费者和银行业因此而获得的收益相匹配。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的监管原则中即包括效率和经济(efficiency and economy)原则、规制与收益相匹配(proportionality)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