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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7   浏览量:978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

  一、对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材料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1)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3)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5)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1)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5)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5)收到控告、举报的;

  (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四、调查核实的内容

  (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2)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3)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5)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五、调查核实的方式

  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 缓刑、假释的撤销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内容与裁定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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