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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及其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30   浏览量:865  
  


  一、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线索或者主要证据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二、死刑停止执行的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该案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②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③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对被告人的处理

· 执行的机关

· 刑事执行的依据

· 刑事再审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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