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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30 浏览量:1700
按照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各执行主体的不同职能,可以把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一、交付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亦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及其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二、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执行机关除包括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所在单位及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根据生效裁判的不同执行方式和执行机关的不同职权,这些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刑罚种类分别是:
(1)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监狱负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3)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5)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
(6)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执行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 人民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籍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