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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及当事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7   浏览量:1036  




  1.《刑事诉讼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规定了两种办法: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对于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或者监视居住六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拘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传唤时间已经达到十二小时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停止传唤或者拘传,让被传唤人回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的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定期限届满”是指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时间已经达到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六个月,或者传唤已经达到十二个小时或二十四小时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特别规定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决定和执行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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