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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20   浏览量:1190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即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其内容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律明确列举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据种类。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证据是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材料和证言、供述等主观性较强的材料。

  (2)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可以用于揭示、推断案件事实。但某一证据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

  (3)证据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材料,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联,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

  (4)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毒品,伪造的国家证券等;

  (5)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被破坏的门窗上遗留的撬压痕迹等;

  (6)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能反映该人特征的物品或痕迹,如犯罪人的衣物、指纹、脚印等;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物质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二)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如合同、账本、同案人之间有联络犯罪内容的书信等。书证和物证有相同之处,因为它们都是以实体物质形态作为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但物证和书证又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案件的证明方式不同,物证是以其存在的状态、外部特征或者内部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反映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因此,有些书面文件,如果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事实无关,只是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等有证据意义,那它们就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在实践中证人证言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证人亲自到法庭进行陈述;第二种是证人书写书面证言,或者经其陈述以后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记录并经其确认以后,作为书面证言在法庭宣读。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被害人陈述只能由被害人本人提出,如果被害人年幼、死亡或因伤残而丧失表达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转述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但是他们的转述,就只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而不属于被害人陈述的范畴。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通过其口供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活动、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更全面地认识案情,防止偏听偏信,防止冤枉好人;可以获得其他证据材料和线索。

  (六)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结论,仍然要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辨认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某一事件发生时的环境、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的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其他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载有与案件相关内容的录像、录音材料等。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这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可能与前几项规定的证据有重合之处,如证人作证的录像,电子版的合同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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