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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9   浏览量:2040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协助。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实施了该项制度。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以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地方扩大试点范围,通过在公检法部门派驻值班律师的方式,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这期间,中办、国办以及各司法部门多次下发文件,积极推广值班律师制度。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将其制度化、规范化,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总结实践中的做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关于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以立法的方式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主要内容为:

  (1)值班律师的职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办案机关告知的职责,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3)办案机关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背景下,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委托辩护人的程序及其相关规定

·  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 辩护制度概述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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