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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警局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3 浏览量:1738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对中国海警局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侦查权作了规定,即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附则(即第三百零八条)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明确了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其性质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手段。
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有关规定,受《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