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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专门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7   浏览量:1228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主要包括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两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另行由法律规定,也包括在法律没有规定前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管辖。目前,法律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实施的其他各种犯罪案件,是指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包括役军人在部队营区外即地方上的犯罪。

  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应当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则全案均应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是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在部队营区外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实施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外的犯罪的;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在编职工)犯罪的,都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或者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法院管辖。

  依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上述第(2)、(3)项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特殊地域管辖

·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地域管辖

·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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