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两类: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这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一种个案监督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其条件,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具体而言,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2)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3)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