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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493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项原则的含义是: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不仅如此,公安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了每一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由于诉讼参与人参加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这些人员中,有的与诉讼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如当事人、被害人等;有的与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如证人、鉴定人等。前者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后者参加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执行一定的职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很大程度上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活动具有制约意义,比如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帮助权对侦查权的制约,被告方的证人证言对公诉人主张和法庭裁判的制约等等,因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防止和纠正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主义、改进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准确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着重要意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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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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