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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的转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11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
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其次,要看有无转程序的必要。对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径行作出判决,可不转程序处理,但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尊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8.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速裁程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