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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案件的审判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1094  

 


  1.送达方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2.审理方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具体要求如下:

  (1)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②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③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⑤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包括就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审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必要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等。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定罪和量刑问题,在法庭主持下发表各自的意见和互相辩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调查、辩论的必要。同时,对于庭审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查核实的,亦可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以便实践灵活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授权性规定,并不是说速裁程序就不能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对拟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该问的还是要多问、多说几句,必要时应当组织调查、辩论,发挥庭审应有功能,不能一味从“简”求“快”。

  (3)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是必经程序,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最后陈述应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进行,时间一般不受限制,陈述内容只要不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也不应制止。

  3.宣判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 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和解的适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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